為了貫徹執(zhí)行省局《關于安裝、使用加油機稅控計量器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國稅函〔1999〕181號)文件精神,考慮到加油站試運行期申報征收方式的轉換過渡以及申報數(shù)的必要調整,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省局決定,加油站在安裝加油機稅控計量器試運行期間,增值稅實行依據(jù)加油機稅控計量器記錄數(shù)據(jù)征收與核定征收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稅款征收,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購置加油機稅控計量器的費用與稅收處理原則
1、購買加油機稅控計量器的費用,經(jīng)主管國稅機關核準,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扣除;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全額扣除。
2、一般納稅人購買使用加油機稅控計量器, 其取得的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3、試運行期間加油站增值稅可實行核定征收, 核定應納稅額必須按確保稅收增長的原則掌握,當期核定的應納稅額應比上年同期實際增長10%。 按加油機稅控計量器記錄的數(shù)據(jù)計算的應納稅額大于當期核定稅額的,其差額為允許調整數(shù)。允許調整總額=購買加油機稅控計量器總金額-(購置臺數(shù)×1000+一般納稅人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稅款)。
4加油站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只在6個月試運行期內進行, 試運行期滿后一律實行查賬征收、按實申報納稅。試運行期內若允許調整的金額調整完畢,應停止核定征收,實行按實申報納稅。
二、增值稅核定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加油站安裝加油機稅控計量器試運行期間,增值稅稅款征收核定原則是按月核定且試運行期間累計核定應納稅額比上年同期累計入庫稅額增長10%。某月核定稅額=上年同期入庫稅額×(1+10%)。當月實際應納稅額高于核定稅額時, 該加油站有稅款增長額,稅款征收按下述三種情況處理: 1、當增長額≥允許調整余額(允許調整余額=允許調整總額-已調整扣減額)時, 下一個納稅期取消核定征收,實行查賬征收,按實申報納稅。當月增長額大于允許調整余額時,應調增當月核定稅額,按調整后的核定稅額征收入庫。 2、當0<增長額<允許調整余額時,試運行期間可繼續(xù)實行核定征收,直到累計增長額=允許調整總額時,下一個納稅期取消核定征收,實行查賬征收, 按實申報納稅。 3、當增長額≤0時,本月按實征收;下月計算增長額應按當月增長額減去截止上月累計負增長額進行計算。試運行期滿,不再實行核定征收,應按實申報納稅。
三、實行核定征收的申請與審批方法
1、在加油機稅控計量器試運行期初, 納稅人須填寫《試運行期實行核定征收申請登記表》(附件一),報主管國稅征收機關審核,縣級國稅機關備查。
2、試運行期間加油站在按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時, 應同時報送《試運行期加油站經(jīng)營情況表》(附件二)。
3、加油站試運行期間,征收機關在受理加油站納稅申報時, 應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試運行期加油站經(jīng)營情況表》,及時了解加油站稅款征收和計算增長額情況,督促加油站及時納入正常申報征收。 4、加油站安裝加油機稅控計量器后的納稅申報必須納入辦稅服務廳管理, 并運用相應的軟件進行稅款征收。因地域問題無條件納入辦稅服務廳管理的,可按本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手工計算和審核。